“烂尾新闻”是时下流行的一个词。有许多轰动一时、反响强烈的新闻报道,在一段时间后往往不了了之。被曝光的怪现象或贪腐案,也跟着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。媒体监督兴冲冲而来,最终静悄悄收场,是为“烂尾”。
2012年10月,《法治周末》曾以《山西保德一国有煤矿整合怪相价值2亿余元的国有煤矿卖了37.5万元》为题,深入报道过一起国资“贱卖”事件。今年2月4日,山西省忻州市公布了对保德煤矿转让过程中涉嫌违规的处理结果,4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处以“留党察看、党内严重警告”等处分。
当地政府将这起事件最终定性为“拍卖程序不严”,恐怕在事实和法律层面都站不住脚。根据忻州市调查的结果,扒楼沟煤矿在净资产转让过程中,确实存在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、财政部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的清产核资、审计、招标(拍卖)等程序不严的问题。
然而事实上,“拍卖程序不严”并不是无足轻重的。无论清产核资、审计、招标(拍卖)哪一个环节出了纰漏,都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被低估价值,或是在没有充分竞价的情况下被卖给唯一的买方。这几乎意味着,从定价到确定买家的全过程,都只是走个形式,一切都操纵在看不见的手中。这样的运作过程,确实表现为“拍卖程序不严”,然而其背后还有着更为恶心的场景:一双双贪婪之手控制着拍卖,将原本属于国家和集体的财富装进了自己的口袋。
从法律层面上看,贱卖国有资产并不是轻罪。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,相关责任人徇私舞弊,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将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即便真的如忻州市的调查结果所说,有关责任人员仅是由于“把关不严”,“不慎”使国有资产被低估了价值,也绝不可能如此轻描淡写地用一句“下不为例”或者一句“没有经验,当作是交学费”来搪塞。因为,相关责任人的“把关不严”,同样造成了严重后果,足以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。
这一条明确规定: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,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“重大损失”的解释是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;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,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”。很明显,保德煤矿被低估贱卖的国有资产,远远超过这一数额。
在刑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,忻州市政府仅仅适用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》来认定事件性质,并以党纪处分取代刑罚追责,显然是值得商榷的。西哲培根曾说,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,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,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,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。
假如所有因“把关不严”、“不慎”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,都只换来薄薄一纸“党内处分决定书”,那么这几乎是在鼓励官员以各种方式贱卖国有资产、侵吞国家财富。这样的“处分”,其恶果甚于10条“烂尾新闻”,因为它既让官员们滋生恶胆,又让老百姓寒心失望,可谓不智。
而作为社会正义屏障的法律,在官员主导的国有资产转让这一处处黑幕的暗箱中,绝不应该再保持被动超然,而应该更为积极主动,才能砸开一道缝,透出一缕光,不再让“烂尾新闻”成为公众心中的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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